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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实验室防火防爆安全操作守则

 (1)挥发性有机药品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处所、冰箱或铁柜内。如乙醚、苯、酒精等。

  (2)启开易挥发的试剂瓶时,尤其在夏季,不可使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的脸部。

  (3)实验过程中对于易挥发及易燃性有机溶液剂如有必要以加热排除时,应在水浴锅或严密的电热板上缓慢地进行,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

  (4)在蒸馏可燃性物质时,首先应将水充入冷凝器内,并确信水流已固定时,再旋开开关加热(不能用直接火加热)。

  (5)身上或手上沾有易燃物时,应立即清洗干净,不得靠近灯火,以防着火。

  (6)高温物体如灼热的坩埚、磁舟或燃烧管等,要放在不能起火的安全地方。

  (7)严禁氧化剂与可燃物一起研磨,不能在纸上称量过氧化钠。

  (8)爆炸类药品,如高氯酸、高氯酸盐、过氧化氢以及高压气体等,应放在低温处保管,不得与其他易燃物放在一起,移动或启用时不得激烈振动,高压气体的出气口不准对着人。

  (9)易发生爆炸的操作,不得对着人进行。

  10)装有挥发性物或受热分解放出气体的药品(如五氯化磷)的瓶子最好不用石蜡封瓶塞。

  (11)分析中,有时需要对加热处理的溶液在隔断二氧化碳的情况下冷却,但冷却时不能把容器塞紧,以防冷却时爆炸,可以在塞子上装碱石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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