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与签字人谁担主责?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严重违背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破坏市场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生命健康。其责任认定需严格依据具体事实、各方在行为中的角色(如是否授意、操作、知情、失职)及现行法律法规综合判断。以下是对不同主体的责任分析及明确法律依据。
一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
责任依据与认定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作为机构的法律责任主体,对机构的整体运营和合规性负有最终责任。
如果虚假报告的出具是系统性行为(如老板直接授意、默许、纵容或参与决策),则其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核心法律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
(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一)未经检验检测的;
(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
(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
(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罚款(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吊销机构检验检测资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一定期限或终身禁止从事检验检测行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刑事处罚:若构成犯罪(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第二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二
机构负责人
(如总经理、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责任依据与认定
机构负责人直接管理机构的日常运作、技术活动和质量体系合规性。
若其未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如未建立有效且被遵守的质量管理体系、未有效监督检测活动、明知或应知存在虚假报告行为而不制止),可能因失职(重大过失)被追责。若其直接组织、参与造假,则承担直接责任。
核心法律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修订)第十三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四条:要求机构建立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管理体系,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罚款(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撤销相关管理职务、吊销或撤销个人检验检测从业资格(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刑事处罚:若存在故意(构成229条第一款)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失实(构成229条第二款),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
授权签字人
责任依据与认定
授权签字人是报告的直接签发者,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有直接技术责任。
若其明知报告虚假仍签字,需承担直接故意责任。若其未尽到专业注意义务和合理审核职责(如未发现明显、重大的数据篡改、编造或逻辑错误),存在重大过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核心法律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明确授权签字人需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经验和职权,并对签发的报告承担技术责任(这是其承担责任的能力基础与职责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罚款(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撤销授权签字资格(依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评审准则)、吊销或撤销个人检验检测从业资格(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刑事处罚:若存在故意(构成229条第一款)或严重不负责任导致重大失实(构成229条第二款),可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
连带责任与共同追责
若虚假报告涉及多方合谋(如老板授意、负责人组织实施、授权签字人配合签字),则构成共同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机构和个人分别处罚。
后果
可同时追究多方主体的行政责任(对机构和个人分别处罚)和刑事责任(按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定罪量刑),相关方还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利益受损方)。
五
刑事责任核心条款
第一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前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键点
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特别是从事环境、食品、建工、机动车、消费品安全等领域的)被明确包含在“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范围内。责任既包括故意造假(第一款),也包括因重大过失导致报告严重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第二款)。
六
实务处理要点
过错程度认定
调查核心在于确定各方对虚假报告的主观状态:是“明知”且故意?是“应知”但因重大过失未能发现?还是完全不知情且无过失?故意与重大过失均可能导致严厉处罚。
证据链构建
必须查清虚假报告的完整决策与执行链条(谁发起、谁授意、谁操作篡改数据、谁审核、谁签字批准)。需综合运用询问笔录、电子邮件、通讯记录、会议纪要、内部审批单、原始记录、财务流水(如涉及贿赂)、系统操作日志等证据,形成相互印证、闭合的证据链以准确划分责任。
责任追究原则
不存在绝对的处罚优先级。监管部门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同时追究检验检测机构本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管理职责的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包括操作人员、审核人员、授权签字人)的相应责任。对于系统性、团伙性造假,必然对所有参与方进行处罚。对个人的处罚力度与其过错性质(故意>重大过失)、所起作用(主犯/从犯)、造成的后果密切相关。
七
总结
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时:
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机构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均是主要的责任主体,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资格、禁止从业)甚至刑事处罚。
具体责任大小严格依据其实际参与程度、职权范围、主观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在造假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决策、组织、执行、纵容、失职)来判定。系统性造假中,老板和管理层责任通常更重;但对于技术性造假掩盖,授权签字人的直接责任可能非常突出。
规避风险的根本途径
机构建立并有效运行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合规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严格执行记录保存和审核复核程序,确保所有操作可追溯,并持续加强人员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