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检验员原始记录的校核要求
化学检验员的原始记录是检测活动最直接、最真实的证据,是出具检测报告的基础。为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可追溯性,必须进行严格、规范的校核(也称复核或审核)。以下是化学检验员及校核人员必须遵守的原始记录校核要求:
一、校核的基本原则
及时性:校核应在检测完成后、报告出具前完成,不得事后补签。
独立性:校核人必须是除检测人员以外的具备资质的人员(通常为同岗位或更高技术等级人员)。
全面性:覆盖原始记录的所有要素,不遗漏关键信息。
责任性:校核人对其校核结果负责,签名即代表认可记录的合规性。
二、校核内容(逐项核查要点)
1. 基本信息完整性
委托单位、样品名称、编号、状态描述是否清晰;
检测依据(标准号、方法名称)是否正确、现行有效;
检测项目、检测日期、环境条件(温湿度)是否记录。
2. 样品信息一致性
样品编号是否与委托单、流转单一致;
制样方法、分样过程是否合理、有记录;
留样情况是否注明。
3. 试剂与标准物质
试剂名称、浓度、批号、有效期是否齐全;
标准溶液是否在有效期内,标定/配制记录是否完整;
有证标准物质(CRM)信息(编号、不确定度)是否注明。
4. 仪器设备信息
使用的仪器名称、型号、唯一性编号是否记录;
仪器是否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关键仪器(如天平、pH计)使用前是否校准/核查。
5. 检测过程与数据
操作步骤是否按标准或SOP执行;
原始数据(读数、峰面积、滴定体积等)是否实时记录,不得誊抄;
计算过程是否正确,公式引用是否准确;
有效数字和单位是否符合规范(如mg/kg、%、ppm);
平行样、空白、加标回收等质控措施是否实施,结果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6. 结果判定
是否按标准要求进行数值修约(依据GB/T 8170);
结论是否与标准限值正确比对;
超标或异常结果是否有备注或复测记录。
7. 修改规范性
如有划改,是否用单线划去,保留原记录可辨;
修改处是否有修改人签名或盖章+修改日期;
不得使用涂改液、刀刮、贴纸等掩盖原始内容。
8. 签名与责任
检测人(记录人)是否签名;
校核人是否独立签名;
(必要时)审核人(如授权签字人)是否签字;
三人不得为同一人(尤其在资质认定/CNAS体系中)。
三、校核发现问题的处理
| 问题类型 | 处理方式 |
|---|---|
| 数据计算错误 | 退回检测人更正,重新校核 |
| 缺少关键信息(如仪器编号、标准号) | 补充完整后重新校核 |
| 质控不合格(如回收率超限) | 分析原因,必要时重新检测 |
| 记录不真实或逻辑矛盾 | 启动不符合工作程序,不得出具报告 |
⚠️ 严禁校核流于形式(如“只签名不看内容”),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四、常见校核疏漏(需重点防范)
忽略环境条件记录(如对温湿度敏感的分析);
未核对标准溶液有效期(过期仍使用);
未检查平行样偏差是否超标;
对异常数据无解释(如某次滴定体积突变);
电子原始记录(如色谱图)未与纸质记录关联或未骑缝签名;
校核人不具备相应检测项目授权资格。
五、法规与标准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2023版):
“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检测活动的再现性……应有检测人员和校核人员的标识。”
ISO/IEC 17025:2017《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应保存原始观察记录、导出数据……所有记录应清晰、易于识别,并防止未经授权的修改。”
**RB/T 041-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 设施和环境通用要求》**等配套文件。
六、总结
原始记录的校核不是“走过场”,而是质量控制的关键防线。化学检验员和校核人员必须做到:
“三查三对”:
查信息是否完整,对委托要求;
查过程是否规范,对标准方法;
查数据是否合理,对质控结果。
只有经过严格校核的原始记录,才能作为出具合法、有效、可信检测报告的依据。这既是技术要求,更是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