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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可"折现" 江西省内流域实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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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内流域上下游实行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水质好坏可直接“折现”

  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运行机制,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同饮一江水,共护一江清。2月13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促进全流域共抓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方案》。今后,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协议目标要求的,将由下游主体补偿上游主体;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协议目标要求的,将由上游主体补偿下游主体,水质的好坏可直接“折现”。

  全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实施范围包括涉长江流域干(支)流的所有县(市、区),力争到2020年底,全省60%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省级财政将统筹安排资金,按“早建早补、早建多补”的原则实施奖补,支持各地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签订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协议,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上游主体,将享受省级奖补资金。在一个考核年度内交接断面水质发生降类或流域上游发生Ⅲ级及以上污染事件的,不享受省级奖补资金。若交接断面水质连续两年无法达到协议目标,将由省财政收回奖补资金。省级奖补资金将用于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良好水体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和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等方面。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相关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责任主体,重点推动流域上下游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因流域水系特征、生态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相邻的多个县(市、区)可以组团方式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的补偿因子以水质为主、兼顾水量,实行按月考核、按年补偿的办法。补偿方式原则上为货币补偿,且在实施期内补偿标准为每年不低于100万元。流域上下游主体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环境监测,推动建立完善统一标准、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环境联防共治体系。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举将有利于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和义务,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构建上下游联动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成效。(记者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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