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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总局征求意见:举报重大违法行为最高奖励200万

11月19日,国家市场总局印发了关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19年11月2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此次修订的《办法》,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100万元。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奖励金额可以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大幅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


奖励“举报人”应为自然人  提供违法事实或线索应有关键证据

《办法》对于“举报重大违法行为并经查实属于奖励范围”的第一条明确指出,“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

据介绍,此办法适用于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人”,应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场监管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类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什么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呢?办法明确指出,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涉嫌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或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具体包括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并经查实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违反竞争法、知识产权、打击传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市场监管其他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需要予以奖励的。 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立案的违法行为。


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并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匿名举报奖励发放的特别程序规定。

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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