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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双打办联合八部门印发意见 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 进一步健全分类销毁机制

8月14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坚持依法处置、无害化处理、杜绝再流通原则,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推动侵权假冒商品分类销毁机制进一步健全、无害化处置水平进一步提升。

《意见》明确了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的销毁范围、销毁时限、分类处置、污染防控、物品保管、全程监督等主要内容。《意见》指出,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依法没收的侵权假冒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生产或制造假冒或盗版商品的材料、工具、标识标志、标签、证书、包装物等,除特殊情况外,应予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的范围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器具、模具等工具以及其他依法应予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等。

《意见》要求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依职权及时提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处置意见。《意见》指出,拟销毁的侵权假冒商品,如原材料可回收利用,优先以拆解、冶炼、化浆等改变产品原始用途或形状的方式对原材料进行综合利用。行政执法、司法办案单位应当本着就近和分类处置的要求,委托具有环境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单位或符合环保条件的生产、加工利用企业实施销毁侵权假冒商品。

《意见》强调,打击侵权假冒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各地区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把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侵权假冒商品环境无害化销毁工作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注重宣传引导,强化监督考核,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地区销毁工作情况予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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