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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员是否可以兼任技术负责人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气瓶检验员是否可以兼任技术负责人”,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案。

一、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21),申请甲类B2级(RD6项目:气瓶),按照附件D “甲类检验机构和丙类检验机构核准条件”,D1.2.1:(1)技术负责人,申请甲类机构B2级,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2)质量负责人,申请甲类机构B2级,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3)责任师,申请甲类机构B2级,应当有相应检验员资格不少于4年。按照附件db “甲类检验机构定期检验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序号9 RD6:“气瓶定期检验员4名,且各品种气瓶定期检验员分别不少于2名”。

二、请问,气瓶定期检验员是否可以同时担任: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举例,现申请无缝气瓶一个品种的气瓶定期检验,是需要有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再加上4名气瓶定期检验员,共需7名具有气瓶检验员资格人员。还是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责任师也可以同时担任气瓶检验员,共需4名气瓶定期检验员即符合要求了呢?

您好!关键岗位人员可以由检验人员担任,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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