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彰显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本质属性,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的原则,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18种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
二、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
将17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见附件2,备注“新增”的产品)由第三方认证方式调整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三、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要求
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成功后,系统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式样见附件3)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相同。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和本公告发布的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汇总产品清单见附件2),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可自愿选择第三方认证方式或者自我声明评价方式,鼓励企业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2020年1月1日起,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年10月31日前,仍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按上述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办理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手续;2020年11月1日,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所有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指定业务范围。
四、调整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将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附件:1. 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2. 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
3.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式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10月16日
2019年10月16日
附件1
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附件2
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 | |
产品大类 | 产品种类和代码 | |
1 | 电线电缆 | 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0103) |
2 | 电动工具 | 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0502) |
3 | 砂光机(0504) | |
4 | 圆锯(0505) | |
5 | 电焊机 | 小型交流弧焊机(0601) |
6 | 交流弧焊机(0602) | |
7 | 埋弧焊机(0606) | |
8 | 等离子弧焊机(0608) | |
9 | 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0609) | |
10 | 焊接电缆耦合装置(0610) | |
11 | 电阻焊机(0611) | |
12 | 音视频设备 | 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收音机(0804) |
13 | 监视器(0809) | |
14 |
机动车辆及 安全附件 |
汽车内饰件(1111) |
15 |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112) | |
16 | 安全玻璃 | 铁道车辆安全玻璃(1303) |
17 | 电信终端设备 | 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1603) |
18 | 集团电话(1605) |
序号 | 产品名称 | 程序A/B | 备注 | |
产品大类 | 产品种类和代码 | |||
1 | 电动工具 | 电钻(0501) |
自我声明程序A (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
新增 |
2 | 电动砂轮机(0503) | 新增 | ||
3 | 电锤(0506) | 新增 | ||
4 | 电焊机 | 直流弧焊机(0603) | ||
5 | TIG弧焊机(0604) | |||
6 | MIG/MAG弧焊机(0605) | |||
7 | 等离子弧切割机(0607) | |||
8 |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 热熔断体(0205) |
自我声明程序B (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
新增 |
9 |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0207) | 新增 | ||
10 | 低压电器 | 漏电保护器 (0306) | 新增 | |
11 | 断路器(0307) | 新增 | ||
12 | 熔断器(0308) | 新增 | ||
13 | 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0302) | 新增 | ||
14 | 其他电路保护装置(0304、0307、0309) | 新增 | ||
15 | 继电器(0303) | 新增 | ||
16 | 其他开关(0305) | 新增 | ||
17 | 其他装置(0304、0305) | 新增 | ||
18 |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0301) | |||
19 | 小功率电动机 | 小功率电动机(0401) | ||
20 |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 电动机-压缩机(0704) | ||
21 |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 | 汽车安全带(1104) | 新增 | |
22 | 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 | 新增 | ||
23 |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 | 新增 | ||
24 | 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 | |||
25 | 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 | |||
26 | 车身反光标识(1118) | |||
27 | 安全玻璃 | 汽车安全玻璃 (1301) | 新增 | |
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 | 标称额定电压小于等于5VDC,标称额定消耗功率小于15W(或15VA),且无可充电电池的设备(III类设备) |
自我声明程序A (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
附件3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式样)
(适用境内生产者)
自我声明编号:
(生产者名称)(生产者)确认知晓《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以及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对本声明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声明以下产品已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以及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本声明签署之日起,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持续符合以下标准与实施规则的要求;保存本声明涉及的技术文档至少10年;正确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如产品或其符合性信息发生变更,将及时更新技术文档并报送产品变更信息。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产品名称:
产品系列、型号、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地址:
依据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
依据的标准: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联 系 人: 声明时间:
电 话: 声明地点:
电子邮箱:
法人代表:(签名) 生产者签章:
注:有关本声明信息真伪可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或扫描右上角二维码查询。
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式样)
(适用境外生产者的授权代表)
自我声明编号:
(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及(授权代表名称)(生产者授权代表)确认知晓《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以及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对本声明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及(授权代表名称)(生产者授权代表)声明以下产品已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以及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检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自本声明签署之日起,生产和销售的产品持续符合以下标准与实施规则的要求;保存本声明涉及的技术文档至少10年;正确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如产品或其符合性信息发生变更,将及时更新技术文档并报送产品变更信息。
生产者名称:
生产者地址:
产品名称:
产品系列、型号、规格:
生产企业名称:
生产企业地址:
依据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
依据的标准:
型式试验报告编号:
生产者信息 授权代表信息
名 称: 名 称:
地 址: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声明时间: 声明时间:
声明地点: 声明地点:
法人代表:(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
签 章: 签 章:
注:有关本声明信息真伪可登录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cx.cnca.cn)或扫描右上角二维码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