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56号公告

  为防范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传入,保护我国畜牧业及渔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组织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发布。该《名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013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名录》实施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2020年1月15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56号公告.ofd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认证认可委员会 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