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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0年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



 
2021年第35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0年省级政府
质量工作考核结果的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3〕47号),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2020年各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进行了考核。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现公告如下(各考核等级内,按照行政区划排序):
A级: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
B级: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C级:黑龙江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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