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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 268 号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 关 总 署 署长  俞建华     

商 务 部 部长  王文涛     

市场监管总局局长  罗 文     

2024年4月20日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2016年1月26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0号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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